漳州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
关于开展首届漳州市民族宗教好新闻奖评选活动的通知
2010-07-14 11:41 来源:漳州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  漳州市新闻工作者协会

 

市直各新闻单位、驻漳新闻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民族宗教宣传工作力度,宣传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宣传民族宗教领域维护稳定、服务发展的工作实绩,宣传各级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履行政府职能的典型事例,促进民族和睦、宗教和顺与社会和谐。市委宣传部决定由市新闻工作者协会联合市直有关部门开展2009年度“漳州市教育、广电、文化、卫生、体育、计生及民族宗教好新闻奖”评选表彰活动。现将“民族宗教好新闻奖”评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机构
(一)评选委员会为决定获奖作品的最高评选机构,由市委宣传部、市民族宗教局、市新闻工作者协会、市直主要新闻单位的有关领导和新闻界专家组成,具体成员由宣传部聘任。
(二)评选委员会下设民族宗教好新闻奖评选办公室,负责评选活动的具体工作。主任:刘加来,副主任:许志雄、林良寿、罗耀聪,成员:陈映卿、蓝敬元、郑军、李旭春。
二、评选程序
(一)市直各新闻单位和驻漳新闻单位的参评作品由各单位直接向民族宗教好新闻奖评选办公室推荐,经评选办公室初选后报评选委员会。
(二)评选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提出获奖作品名单。
(三)评选结果报市委宣传部部务会审定。
三、奖励办法
(一)对获奖作者颁发证书和奖金。
(二)设立“民族宗教好新闻”一等奖2名,资金1000元;二等奖4名,资金600元;三等奖6名,奖金400元。
四、参选作品要求
(一)参评作品必须符合党和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符合新闻工作和民族宗教工作的规律和要求,对于广大人民群众正确认识我市民族宗教的历史和发展现状,促进民族和睦、宗教和顺与社会和谐具有启迪和鼓舞作用。
(二)参评作品必须正面报道与民族宗教工作有关内容,既有反映我市民族宗教工作成就,也有及时聚集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对民族宗教工作提出建议的作品,有较好的社会效果。
(三)参评作品必须是在2009年1月至12月期间,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报纸、新闻期刊和电台、电视台发表的关于漳州市民族宗教工作的消息、通讯、新闻评论、摄影新闻、广播新闻、电视新闻等。
(四)参评的文字作品,消息不超过1000字,通讯不超过3000字,新闻评论不超过2000字;参评的广播作品、电视作品交送普通收录机录音带、大1/2录像带一套,并附文字稿;参评的摄影作品交送7寸照片一张,并附文字稿。
五、参评作品推荐数量
(一)闽南日报、漳州电视台、漳州人民广播电台报送篇目均不超过15篇。
(二)漳州广播电视报、漳州新闻网报送篇目均不超过10篇。
(三)驻漳新闻单位报送篇目均不超过5篇。
六、评选时间
(一)各推荐单位请于2010年1月25日前将参评作品送到“民族宗教好新闻”评选办公室(设在市民族宗教局办公室,漳州市延安北路35号供销大楼四楼,联系人:陈映卿,联系电话:2033139,传真:2023107)。
(二)2010年2月10日前,评选委员会提出获奖作品名单。
(三)2010年2月底前公布评选结果,并进行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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