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
《福建省宗教教职人员跨区域从事宗教教务活动管理备案办法(试行)》解读
2024-12-27 17:20 来源:漳州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

近期,为进一步规范宗教教职人员跨区域从事宗教教务活动,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福建省宗教事务条例》,福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制定出台《福建省宗教教职人员跨区域从事宗教教务活动管理备案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12条。

一是明确宗教教职人员跨区域从事宗教教务活动的报批备案程序。对省内跨县(市、区)以及跨设区的市常驻或经常性开展宗教教务活动的,需要报相应的宗教团体同意后,分别报同级的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对跨省从事宗教教务活动的,需报全省性宗教团体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二是明确宗教教职人员跨区域从事宗教教务活动一年以上的报批备案程序。对跨区域从事宗教教务活动一年以上的,需经过离开地和前往地的宗教团体同意后,报两地相应的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并通过“宗教工作服务平台”进行信息变更,相关管理职责转移至迁入地宗教事务部门和宗教团体。

三是落实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的责任。1.要求全省性宗教团体规范本宗教的宗教教职人员跨区域从事宗教教务活动管理。2.强化跨区域从事宗教教务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应当遵守当地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各项规章制度。3.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的,按照《宗教事务条例》予以处罚。

此外,还制定了《跨区域从事宗教教务活动备案表》《宗教教职人员省内信息迁移申请表》《宗教教职人员跨省信息迁移申请表》,进一步明晰跨区域从事宗教教务活动管理备案程序,加强规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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