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安全生产工作水平,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漳州市应急管理局、漳州市财政局制定了《漳州市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现向社会公布并作如下解读:
一、主要依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六条有关“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的总体要求和《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安监总政法〔2011〕158号)和《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安监总财〔2018〕1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漳州市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二、主要特点
(一)填补我市未制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空白。
(二)综合考量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以及我市实际,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的范围和奖励办法。
(三)明确了举报奖励的监管管理办法。
三、主要内容
《漳州市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坚持“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共包括总则、举报受理、举报核查、举报奖励、监督管理、附则六个章节。
一是明确了举报适用范围,适用于漳州市辖区内依法应当由市应急管理局查处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及其监督管理。《办法》中还规定了信访事项管理及五类不予受理范围。
二是明确了举报途径,举报人可通过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电话12350、政务便民热线12345、来信来访、门户网站等多种方式举报,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捏造、歪曲事实意图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是明确了举报奖励方式,实行实名制,举报人应提供真实姓名、举报地点、举报事项、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匿名举报或不提供有效联系方式的,不予发放奖励。
四是明确了举报奖励金额,市应急管理局按照下列规定对实名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一)举报一般事故隐患和一般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核查属实每宗给予举报人500元的奖励;(二)举报重大事故隐患、重大违法行为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其中,属于尚不构成违法,依法不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重大事故隐患的,一律奖励3000元;(三)举报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1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2万元计算;重大以上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四)举报人一次举报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8万元。(漳州市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