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财政局、民族宗教局:
为加强我市少数民族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市财政局、市民族宗教局研究制定了《漳州市少数民族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漳州市财政局 漳州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
2022年 5月25日
漳州市少数民族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省财政厅、省民族宗教厅《福建省少数民族发展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财行〔2021〕13号)、《漳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漳政综〔2018〕125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少数民族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包括中央少数民族发展任务资金、省级和市级少数民族补助款。用于支撑少数民族和民族乡村各项经济及社会事业发展,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少数民族补助资金使用应当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为主线,遵循突出重点、统筹安排、公益优先、注重绩效、公平公正、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主管部门职责
(一)市民族宗教局主要职责
1.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2.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送市财政局审核;
3.加强对资金的监督与管理,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等。
(二)县(区)民族宗教部门主要职责
1.组织项目申报工作。开展项目调研和研究论证工作,做好本级专项资金项目库入库;
2.根据国库集中支付以及财政支农资金报账制度的有关规定严格资金管理,对有关凭证严格审核,确保支付金额、内容以及相关资料、凭证真实、完整、合规;
3.负责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及时了解项目实施情况、资金到位使用情况,认真组织绩效自评工作;会同县(区)财政部门共同开展项目检查、监督等工作。
第五条 财政部门职责
(一)市财政局主要职责
1.审核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方案;
2.对市民族宗教局提出的专项资金安排方案进行审核,并及时下达专项资金;
3.对绩效评价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二)县(区)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1.配合同级民族宗教部门做好项目收集、论证、申报等相关工作;
2.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财政支农资金报账制度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审核拨付资金;对专项资金拨付、使用及管理开展检查,加强资金监管。
第六条 资金分配主要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资金分配的因素包括少数民族人口数、民族村数、贫困状况、政策任务和重点工作等。贫困状况主要考虑各地贫困人口规模及比例、农民人均纯收入、地方人均财力等客观指标。政策任务主要考虑帮扶贫困少数民族发展工作指标任务。
第七条 上级少数民族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按照上级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市级预算安排少数民族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1.发展具有一定资源优势的种植业、养殖业以及地方特色的传统手工业、民族特色旅游业、民族医药等产业,打造特色优势产业品牌;
2.支持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
3.支持乡村振兴试点工作;
4.开展劳动技能、实用技术培训;
5.提升民族乡村教育、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发展项目;
6.支持少数民族文化精品项目和保护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
7.支持用于城市民族工作、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支持有利于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各类节庆、公益活动;
8.支持用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和意识形态安全建设,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项目;
9.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动各民族共同走向社会主义现代化、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推动民族乡村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乡村振兴有关的重点工作任务项目。
10.各级民宗部门开展调研培训、考察学习、政策宣传和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
第八条 少数民族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各种资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弥补企业亏损;
(四)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五)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六)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七)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第九条 县级财政、民族宗教部门在申报项目时应按照量力而行、集中使用、合理布局、保证急需的原则。健全完善项目库建设,项目补助申请内容包括:项目概况、申请补助理由、自筹资金情况、申请补助金额、项目完成时间、建成后预期效益(经济和社会)、评估论证意见等。
第十条 少数民族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每年8月30日前,各县(区)民族宗教局、财政局根据本地急需解决的问题,提出次年的项目补助资金报告文件及当年少数民族补助资金绩效自评报告文件各一式二份上报市民族宗教局、财政局。
(二)市民族宗教局根据各县(区)报送情况及当年少数民族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汇总编制下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年终前市民族宗教局与财政局按要求审核并提前下达次年少数民族补助资金到县(区)财政局。其中,提前下达次年预计数不低于当年市级预算安排少数民族补助资金预算的70%。县(区)财政局应将市级提前下达的补助资金列入当地年初预算。市财政局、市民族宗教局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年度预算后60日内审批下达当年少数民族补助项目资金。
(三)预算执行中,县(区)财政局、民族宗教部门按规定在30日内将当年少数民族项目资金正式拨付到下级政府或具体预算单位。
第十一条 少数民族补助资金实行跟踪问效,建立健全事前评估、事中跟踪和事后效益评价机制,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今后补助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健全完善少数民族补助资金项目使用管理独立台账制度。市财政、民族宗教局将适时对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补助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民族宗教部门要配合审计、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做好资金项目的审计、检查工作。
各县(区)应对当年少数民族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开展全面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时上报市民族宗教局、市财政局,全面推行少数民族补助金的管理使用情况政府网站公告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申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并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民族宗教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漳州市财政局 漳州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关于印发<漳州市少数民族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漳财行〔2020〕2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