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
漳州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收取证明材料目录清单
2021-01-09 12:51 来源:漳州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

漳州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收取证明材料目录清单

序号

证明事项名称

涉及的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索要单位

开具单位

办理指南

1

有权改建或新建建筑物的证明

1.在宗教活动场所(固定处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改变现有布局和功能)审批

 1.《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
  第三十三条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后,依法办理规划、建设等手续。
2.《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印发〈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宗发﹝2018﹞11号)
  第四章  第二十一条  申请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内容包括拟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项目说明及理由等;
    (二)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的书面材料;
    (三)拟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设计草图、位置图、效果图及可行性报告;
    (四)有权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相关材料;
    (五)建设资金说明。
 
  

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

住建、自然资源、乡镇、村等部门

1.提供住建或自然资源局颁发的产权证、不动产登记证或土地使用证等。
2.若无产权证、不动产登记证和土地使用证,则由乡镇、村提供有权使用的证明。

2.在宗教活动场所(寺观教堂)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改变现有布局和功能)初审

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

2

验资证明

1.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固定处所)审批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2号)
  第五条 申请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填写《宗教活动场所设立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设立地信教公民的情况说明;
  (二)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
  (三)拟成立的筹备组织成员的基本情况、户籍和居民身份证证明(属宗教教职人员的,还应当提供教职身份证明);
  (四)必要的资金证明;
  (五)拟设立地点和拟设立场所的可行性说明;
  

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

银行、宗教团体

由银行出具存款凭证,并由宗教团体盖章证明。

2.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寺观教堂)审核

3

离任其他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注销备案证明

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兼任或跨省的)任职的审核


  《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2006年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4号)
第三条  宗教教职人员担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应当经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后10内,由该宗教活动场所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四条  宗教教职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担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应当由拟任用该宗教教职人员的宗教活动场所征得该场所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逐级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征求该宗教教职人员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意见后,予以备案。
  第五条  履行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应当填写《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该场所管理组织民主协商情况的说明;
  (二)拟任职人员的户籍证明复印件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宗教教职人员证书复印件。
  此前在其他宗教活动场所担任主要教职的,还须提交离任其他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注销备案证明。
  第十三条  宗教教职人员一般只能担任一个宗教活动场所的主要教职。特殊情况下,需要兼任另外一个宗教活动场所的主要教职的,应当由该宗教活动场所征得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逐级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

原所在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省级宗教事务部门

由原所在宗教活动场所提出注销申请,逐级报当地省级宗教事务部门

4

收养证明

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审批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  (2015年国家民委、公安部令第2号)
  第五条:公民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其父亲或者母亲的民族成份确认、登记。
 本办法所称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与继子女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
   第九条 未满十八周岁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书面申请书;
   根据生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书面申请书应当由直接抚养的一方签署;根据养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书面申请书应当由公民养父母共同签署;根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书面申请书应当由与公民共同生活的生父(母)与继母(父)共同签署。申请之日公民已年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应当征求公民本人的意见。
  (二)公民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公民的养(继)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依据生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离婚证明;依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生父(母)与继母(父)的婚姻关系证明;依据养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收养证明;
  (四)如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父母子女关系的,需提供公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

民政部门

由申请人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明。

5

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审批

《中国公民民族成分登记管理办法》(2015年6月16日国家民委、公安部令第2号)
 第九条 未满十八周岁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书面申请书;
根据生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书面申请书应当由直接抚养的一方签署;根据养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书面申请书应当由公民养父母共同签署;根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书面申请书应当由与公民共同生活的生父(母)与继母(父)共同签署。申请之日公民已年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应当征求公民本人的意见。
(二)公民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公民的养(继)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依据生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离婚证明;依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生父(母)与继母(父)的婚姻关系证明;依据养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收养证明;
(四)如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父母子女关系的,需提供公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由本人提交的书面申请书;
(二)公民本人及其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如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公民与父母子女关系的,需要提供公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

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6

有权使用场所的证明

举办大型宗教活动审批

  《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印发〈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宗发﹝2018﹞11号)
  第五章  第二十七条  申请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内容包括活动的目的、内容、地点(路线)、起止时间、责任人,参加活动的人数、参加活动的人员所在地域构成;
  (二)安全工作方案,包括安全工作组织系统、安全工作人员数量和岗位职责,场所建筑、设施的消防安全措施,车辆停放、疏导措施,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食品卫生安全措施,突发事件和意外事故应急措施;
  (三)符合宗教仪轨和宗教传统习惯的说明;
  (四)责任人对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的说明和承诺书;
  (五)第二十六条第(七)项规定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六)拟使用宗教活动场所以外场所的,提交场所提供方同意使用的证明。
  第二十八条  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由主办的宗教团体或者寺观教堂在拟举行日的30日前,将申请材料报活动举办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

活动举办地的场所提供方

由活动举办地的场所提供方出具证明。

7

经费来源证明

开展宗教教育培训审批

  《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印发〈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宗发﹝2018﹞11号)
   第二章  第九条  申请开展宗教教育培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内容包括提出申请的宗教团体或者寺观教堂的情况介绍,开展宗教教育培训的传承、历史和宗旨,拟举办宗教教育培训的地点、教育培训计划;
  (二)授课人员的简历、学历证书;
  (三)教育培训大纲、课程设置情况和所用教材、讲义等;
  (四)经费主要来源说明及有关证明文件;
  (五)教育培训场地等基础设施和设备情况说明;
  (六)管理组织成员和主要负责人情况,有关规章制度。
   第十条  开展宗教教育培训,由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将申请材料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

宗教团体

由培训举办方宗教团体或寺管教堂出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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