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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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普通高校招生中少数民族考生资格审核工作的通知
2020-06-09 10:20 来源:漳州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

各设区市教育局、民族与宗教事务局、公安局:

长期以来,省招委会根据国家民族政策和规定,在普通高校招生录取中对少数民族考生实行照顾,对促进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人才的培养,推动当地经济和社会事业的繁荣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近年来,我国个别地区发生了考生民族身份造假事件,我省也有个别非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在高考前企图通过临时将户口迁移至聚居地区而获得高考加分,这些行为已经危及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的原则,引起少数民族考生的不满,在社会上造成了负面影响。为防范和杜绝在少数民族考生录取照顾政策上的弄虚作假等行为,切实维护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公平性、公正性和少数民族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民委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变更民族成分有关规定的通知》(民办(政法)发〔2009〕121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少数民族考生资格审核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少数民族考生申请享受录取照顾政策的条件

我省少数民族考生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以下简称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即宁德市、罗源县、连江县、福州市晋安区的北峰山区(日溪乡、宦溪镇)、漳浦县湖西乡、赤岭乡,龙海市隆教乡,永安市青水乡,上杭县官庄乡、庐丰乡,宁化县治平乡的畲族考生;晋江市陈埭镇、惠安县百崎乡的回族考生;华安县高山族聚居点的高山族考生;生活在高山(享受高山补贴)、海岛(无桥梁、海堤与大陆相连)的少数民族考生;可以按照省招委会规定申请享受相应的录取照顾政策。

其中,相应民族成份的考生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即可认定为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

1.户口一直在聚居地区的;

2.因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居住地变动,户口从非聚居地区的农村乡镇随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迁移到聚居地区,或者因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工作调动,户口迁移到聚居地区,时间满2周年以上的;

3.其他经省民族宗教厅认定属于聚居地区少数民族考生的。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不得认定为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

1.户口从非聚居地区的城市迁移到聚居地区的;

2.户口不是随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而是只身一人从非聚居地区迁移至聚居地区的;

3.在民族成份和户籍材料等方面存在弄虚作假、投机取巧行为的。

二、审核工作的组织

1.申请享受录取照顾的少数民族考生的资格审核工作,由省教育厅、省民族宗教厅和省公安厅分工负责、共同组织实施,并负责对各地审核工作进行检查、监督,以及举报的受理和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资格审核工作在考生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进行,设区市教育局、民族宗教局和公安局负责对所辖各县(市、区)相关工作进行指导。

2.根据《通知》精神,县(市、区)教育局负责对考生的民族成份进行审核、认定,并负责考生录取照顾特征信息的采集、公示、确认加分等工作。公安部门对具有民族成份的人员申请户口迁入少数民族聚集地区,要严格把关,并负责认定考生户口迁移时间。

三、审核工作程序和时间安排

1. 考生民族成分的确认,应坚持考生本人所填报的民族成分与考生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内容相一致的认定办法。考生在申请民族成分的确认时,必须出示本人居民户口簿原件,16周岁以上的考生还须出示居民身份证原件。

2. 申请享受录取照顾的少数民族考生到县(市、区)高招办领取《福建省普通高校招生少数民族考生资格审核申请表》(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和《福建省普通高校招生“注意录取”考生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如实填写相关内容,并在《申请表》中的“诚信承诺”栏内签字后,于5月16--20日到县(市、区)教育局办理民族成分确认的审核手续。

3.县(市、区)教育局在5月16--20日指定2名以上人员负责对考生的民族成份、户籍信息和照顾特征类别等进行审核、确认工作,相关人员《申请表》、《登记表》上签字后加盖公章。《申请表》及有关材料复印件由教育局留存,《登记表》送县级高招办作为采集照顾特征信息的依据。如发现考生所填报的民族成份与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内容不相符,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可转由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户政部门进行认定。

4.经县(市、区)教育局审核的考生照顾特征信息由县级高招办采集,并在考生毕业学校和县级教育局(或高招办)网站上公示10天,公示内容包括考生姓名、班级、民族、照顾类别、举报电话等,接受社会及考生的监督。未经审核公示的考生一律不能享受录取照顾。

5.公示期间,如发现公示信息有误的,考生应向县(市、区)教育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由教育部门予以纠正。

6.公示期间,如有举报,县级高招办应予以受理,并及时提请民族和公安部门核查,如核查属实,予以取消并公开处理结果。

7.公示结束后,考生录取照顾特征信息由设区市高招办汇总后报省高招办。

四、落实工作责任,严肃工作纪律

1.各级教育行政、民族事务、公安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要严格贯彻国家有关规定,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建立并落实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规范办事程序,严肃工作纪律,确保审核工作顺利进行。各级公安部门和民族事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考生要认真把关,严禁随意更改民族成份。各级公安部门要严把户口迁移手续关,严格执行户口迁移政策,规范公民办理户口迁移程序,堵塞管理漏洞。

2.负责在《申请表》、《登记表》上签字的经办人为第一责任人,审批人负有领导责任。

3.对在考生民族成份变更、户籍迁移和录取照顾资格审核工作中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玩忽职守及有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工作人员,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18号令)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还要追究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4.考生如有违规更改民族成份、户口非正常迁入聚居地区并申请享受聚居地区同类考生照顾政策或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一经查实,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18号令)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附件:福建省普通高校招生少数民族考生资格审核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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