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
漳州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2019-12-04 15:12 来源:漳州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审批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服务指南适用于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审批的咨询、申请、受理、书面审查、实地核查、决定、送达和审批程序。

二、事项名称

事项名称: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审批

三、办理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一条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申请设立寺观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办理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建事项。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和权限:漳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审批)

(二)审批内容:对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审批

(三)法律效力:申请人取得许可后,方可办理其他筹备设立手续

(四)审批对象:宗教团体

五、审批条件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条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立宗旨不违背《宗教事务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

(二)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各宗教信教人数原则上不低于200人)

(三)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

(四)有必要的资金,资金来源渠道合法(已有资金占总投资的比例原则上达到20%);

(五)布局合理,符合城乡规划要求,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六、申报材料

(一)《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拟设立地信教公民的有关情况说明;

(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

(四)拟成立的筹备组织成员的基本情况、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属宗教教职人员的,还应提供教职身份证明);

(五)必要的资金证明;

(六)拟设立地点和拟设立场所的可行性说明。

七、审批期限

申请期限:无

法定期限:30日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5日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有权要求公示行政许可事项、审批依据、审批条件、审批程序、法定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目录。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权利。

2.申请人对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发现实施的行政许可错误或者工作人员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等违法违规行为,有控告或者举报的权利。

3.申请人认为实施行政许可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有向本局提出申诉或者举报的权利;有向市人民政府法制办或者河北省民族宗教事务厅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按照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条件,制作申请材料目录,如实完整地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申请人取得行政许可后,应当依法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许可决定对申请人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所规定的义务。

十、接收、咨询和监督

(一)接收和咨询:漳州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

地址:漳州市延安北路35号4楼

电话:2066859       邮编:363000

(二)接收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

(三)监督电话:2033139

漳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2019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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