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审改办〔2017〕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闽政〔2015〕68号)、省审改办《关于简化优化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流程的实施意见》(闽审改办〔2016〕36号)和省民宗厅、省审改办《关于印发福建省民族宗教系统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参考目录的通知》(闽民宗〔2016〕165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将经审核的市民宗局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目录通知如下:
一、调整情况
市民宗局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保留9项(目录附后)。
二、有关要求
市民宗局保留的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中,需要以挂牌机构、直属机构或其他机构名义行使职权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各级各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下放(含委托)和调整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开。除经市审改办批准外,各部门保留的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必须全部进驻市行政服务中心(含分中心)办理,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附件:漳州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目录
漳州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5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漳州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目录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事项类别 设定依据 备注 1 在宗教活动场所(固定处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改变现有布局和功能)审批 无 行政许可 1.《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6号)第二十五条; 对应民宗系统参考目录市级第2项。 2 在宗教活动场所(寺观教堂)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改变现有布局和功能)审核 无 其他行政权力 对应民宗系统参考目录市级第1项。 3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固定处所)审批 无 行政许可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6号)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对应民宗系统参考目录市级第4项。 4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寺观教堂)审核 无 其他行政权力 对应民宗系统参考目录市级第3项。 5 宗教教职人员备案 无 其他行政权力 1.《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6号)第二十七条; 对应民宗系统参考目录市级第6项。 6 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 无 其他行政权力 1.《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6号)第二十八条; 对应民宗系统参考目录市级第8项。 7 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兼任或跨省的)任职的审核 无 其他行政权力 1.《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6号)第二十八条; 对应民宗系统参考目录市级第7项。 8 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审批 无 行政确认 1.《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部令第2号)第十一条; 对应民宗系统参考目录市级第5项。 9 设区市级民族宗教团体成立、变更、注销前审查及年度审查的初审(含4个子项) 1.设区市级民族宗教团体成立前审查 其他行政权力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注: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删除了1998年文本的第十四、十六和二十四条) 对应民宗系统参考目录市级第9项。 2.设区市级民族宗教团体变更前审查 3.设区市级民族宗教团体注销前审查 4.设区市级民族宗教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
2.《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附件1第75、76、77项;
3.《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印发<宗教事务方面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国宗发﹝2006﹞52号发布,2010年国家宗教事务局公告第3号修订)第七项。
2.《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2006年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3号)第四条。
2.《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2006年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4号)第三条。
2.《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2006年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4号)第四条。
2.《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国务院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民委(政)字〔1990〕217号)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