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
漳州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行政
审批和服务事项目录的通知
2017-05-27 00:00 来源:漳州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漳审改办〔20173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闽政〔201568号)、省审改办《关于简化优化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流程的实施意见》(闽审改办〔201636号)和省民宗厅、省审改办《关于印发福建省民族宗教系统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参考目录的通知》(闽民宗〔2016165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将经审核的市民宗局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目录通知如下:

一、调整情况

市民宗局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保留9项(目录附后)。

二、有关要求

市民宗局保留的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中,需要以挂牌机构、直属机构或其他机构名义行使职权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各级各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下放(含委托)和调整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开。除经市审改办批准外,各部门保留的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必须全部进驻市行政服务中心(含分中心)办理,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附件:漳州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目录

 

 

 

 

 

漳州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518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漳州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目录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事项类别

设定依据

备注

1

在宗教活动场所(固定处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改变现有布局和功能)审批

行政许可

1.《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6)第二十五条;
2.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附件1757677项;
3.
《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印发<宗教事务方面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国宗发﹝200652号发布,2010年国家宗教事务局公告第3号修订)第七项。

对应民宗系统参考目录市级第2项。

2

在宗教活动场所(寺观教堂)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改变现有布局和功能)审核

其他行政权力

对应民宗系统参考目录市级第1项。

3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固定处所)审批

行政许可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6)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对应民宗系统参考目录市级第4项。

4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寺观教堂)审核

其他行政权力

对应民宗系统参考目录市级第3项。

5

宗教教职人员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1.《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6号)第二十七条;
2.
《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2006年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3号)第四条。

对应民宗系统参考目录市级第6项。

6

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1.《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6号)第二十八条;
2.
《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2006年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4号)第三条。

对应民宗系统参考目录市级第8项。

7

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兼任或跨省的)任职的审核

其他行政权力

1.《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6号)第二十八条;
2.
《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2006年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4号)第四条。

对应民宗系统参考目录市级第7项。

8

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审批

行政确认

1.《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部令第2号)第十一条;
2.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国务院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民委(政)字〔1990217号)第七条。

对应民宗系统参考目录市级第5项。

9

设区市级民族宗教团体成立、变更、注销前审查及年度审查的初审(含4个子项)

1.设区市级民族宗教团体成立前审查

其他行政权力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注: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删除了1998年文本的第十四、十六和二十四条)

对应民宗系统参考目录市级第9项。

2.设区市级民族宗教团体变更前审查

3.设区市级民族宗教团体注销前审查

4.设区市级民族宗教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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