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更好服务漳州市少数民族群众和信教群众,更好地增强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密切党群关系,根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本部门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时限制度是指把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在不涉及党和国家机密的情况下,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限时对信息公开的内容及程序做出相应处理的制度。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时限:
(一)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以轻、重,缓、急的原则进行筛选和排序,公开时限按短期、中期、长期划分;
(二)公开时限为短期的,自公开之日起,公开时限为3个月;
(三)公开时限为中期的,自公开之日起,公开时限为1—3年;
(四)公开时限为长期的,自公开之日起,公开时限可以延续到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文件措施等新出台时间。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时限的工作程序:
由本局各科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的确定,由科室负责人初步审核,对符合主动公开的信息,公开时限按短期、中期、长期划分,提交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内容轻、重,缓、急进行筛选和排序,交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领导审批后,确定政府信息公开时限,最后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办结。
第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