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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漳州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政府信息公开举报调查制度
发布时间:2017-03-24 00:00

  

第一条  为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效开展,结合民族宗教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对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 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信息情况;
(二)申请公开信息和不予公开信息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直接建议或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条 接到举报后,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七条 对举报属实的责任人,按首问责任制等规定进行责任追究,情节严重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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