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建立健全廉洁高效、勤政务实的工作运行机制。根据《国家公务员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局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及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指导思想:坚持党的群众路线,紧紧围绕全市的民族宗教工作大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依法维护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合法权益,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置于法律法规和广大群众的监督之下,畅通信息渠道,倾听群众心声,扩大群众知情权,确保民族宗教事务在依法、科学、便民的轨道上有序运行。
第三条 组织机构:成立以局长为组长,副局长、市政府办纪检组副组长、副调研员为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保障工作。
第四条 保障范围:为辖区内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组织、民族团体、宗教团体提供涉及民族和宗教事务方面的政策法律法规咨询。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障的内容:
(一)民族事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2、《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
3、《福建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6、更改民族成份有关政策规定;
7、涉及民族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8、法律法规规定的应该公开的民族事务。
(二)宗教事务
1、《宗教事务条例》及其相关配套文件规定;
2、涉及宗教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3、法律法规规定的应该公开的宗教事务。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障的途径:
1、采取在本局网站上全面公开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的政策法律法规。
2、设立咨询电话,随时接受电话及信函来访。对群众来信来访热情接待,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建议。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作实际向来访人和来信进行答复和回复。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障的激励机制:
1、实行政府信息公开保障制度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保障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检查考核每年年末或次年年初进行。根据检查考核结果分别确定相关科室和人员的等次,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2、将政府信息公开保障工作考核结果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核、干部年度考核以及职务晋升、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3、对政府信息公开保障工作搞得好的科室、个人给予表彰;对政府信息公开保障年度考核不合格科室实行责任追究。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障的工作要求:
1、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政府信息保障工作的监督、考核、检查,将目标任务落实到相关科室。
2、各科室按照工作要求和岗位职责,负责全面、认真地提供相关政策法规和工作情况,确保群众方便、快捷查询、咨询到所查内容。
3、在政府信息公开保障工作中因玩忽职守造成群众不满,严重损害部门形象的科室和人员,一经查实,严格按党纪政纪严肃处理。
第九条 本制度由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