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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漳州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第三方意见征询制度
发布时间:2017-03-24 00:00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如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

第三条 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
第四条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且本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五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法定答复期限内。
第六条 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
第七条 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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