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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漳州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协调发布制度
发布时间:2017-03-24 00:00

  

一条 为保证政府信息发布的规范性和一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各科室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各科室负责向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核后再进行公开
第三条 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单位工作内容或发布后可能对其他单位工作产生影响的,应当及时向所涉及单位发送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函和拟发布信息全文,书面征求意见。
第四条 书面回复同意的,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相应工作规程向公众公开发布信息。书面回复不同意的,应当立即指派专人与被征求意见单位进行协商解决;经协商被征求意见单位仍不同意的,应当立即报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和请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五条 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公开。
第六条 应当在局设立查阅室、资料索取点等。
第七条 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并及时更新,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原则上应当在其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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