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
关于印发《漳州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
随机抽查工作细则》的通知
2016-11-25 00:00 来源:漳州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

本局各科室:
根据《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广随机抽查机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漳政办〔2016〕10号)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漳州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随机抽查工作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漳州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漳州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                           2016年11月21日 
 
 
附件:
 
漳州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根据《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广随机抽查机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漳政办〔2016〕10号)要求,结合民族宗教工作管理日常监督实际,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一条 根据全市宗教活动场所情况,建立随机抽查监管名录库,并定期对抽查监管名录库进行动态更新。对抽查事项所涉及的监管主体作为随机抽查对象,由局分管领导和相关科室从监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
第二条 结合民族宗教工作实际,建立局随机抽查人员名录库,根据人员调整情况进行动态更新。根据检查任务的需要,抽调2名以上检查人员,并负责对检查人员进行必要的业务培训指导。
第三条 抽查时间由责任科室根据年度工作进行安排,制定随机抽查事项。组织开展全市宗教活动场所的监督检查,每年一般抽查2至3个宗教活动场所。随机抽查单位数占整体检查单位数的比重应不低于20%。
第四条 检查人员要依照法定程序严格执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从严从快处理,该整改的及时责令整改,逾期不整改按照程序进行查处。
第五条“双随机”抽查要全面公开、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检查人员开展抽查工作时,现场检查记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资料须进行记录备案。检查人员应当在检查结束后及时进行总结,汇总上报局领导。检查报告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现场检查情况、检查情况的处理意见和建议等事项。责任科室要及时做好检查档案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六条 抽查人员应遵守保密守则,按照《保密法》规定程序依法办事。在抽查工作未进行公开之前,检查人员不得私自或在无保密保障的情况下制作、传递、复制相关资料;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抽查信息。被抽查单位名单要严格保密,坚决防止跑风漏气、失密泄密现象发生。
第七条 对于检查发现问题整改不到位或不按规定进行整改的监管主体,经催告拒不整改的进行通报处理并依法追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对于在抽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抄送:市审改办。                                     
漳州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办公室   2016年11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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