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乡村发展的意见
2014-12-17 00:00 来源:

  

漳政综〔2014〕167号
 
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帮扶民族乡加快发展五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2〕2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少数民族事业“十二五”规划的意见》(闽政办〔2012〕216号)精神,为推动我市少数民族和民族乡村加快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乡村发展的目标任务
坚持以促进少数民族群众增收为核心,以改善民族乡村基础设施条件和加快经济社会事业发展为重点,切实加大政策、资金、项目、技术和信息扶持力度,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乡村发展生产、增加收入、改善生产生活设施。到2017年,全市民族乡村人均纯收入以及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达到所在县(市、区)平均水平,生产生活设施明显改善,与全市同步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
二、加大少数民族和民族乡村发展的财政投入
从2015年开始,市本级财政的少数民族发展补助款150万元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适当增加,继续落实闽政〔2012〕27号文件规定的安排配套3个民族乡发展补助款150万元,并每年安排民族团结进步工作专项经费150万元。各县(市、区)每年在财政预算中按少数民族人口数人均不少于30元相应安排少数民族发展补助专项资金。
三、进一步完善民族乡村基础设施
(一)推进民族自然村道路硬化和安全饮用水建设。市交通运输局、市农办要把少数民族自然村道路硬化建设列入扶贫开发工作计划,优先安排、倾斜支持,力争3年内解决少数民族人口200人以上的自然村道路硬化建设问题。市水利局要优先安排民族村安全饮用水建设项目,到2017年全面解决民族村安全饮用水问题。
(二)加大少数民族群众造福工程危房改造帮扶力度。一是由市委农办负责,对少数民族群众的造福工程危房改造优先予以安排。二是解决造福工程搬迁用地问题。对拟实施造福工程搬迁的民族村由规划部门统一规划,实行集中安置。安置用地由国土部门负责优先审批,用地价格参照所在县(市、区)报批的土地成本价格确定,并免除市级以下其他附加费用,征迁工作由当地政府负责。三是完善配套设施建设。对已实施造福工程搬迁的民族村,由市委农办、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民宗局等部门加大道路、安全饮用水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就业培训指导的扶持力度,力争将其建设成为少数民族造福新村,以实现“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共和谐”目标。
四、促进民族乡村社会事业全面发展
(一)大力推进少数民族教育事业发展。教育部门要组织实施民族教育提升工程,扶持民族中小学加强图书、教学实验仪器、塑胶跑道运动场、篮球场、多媒体教学等设施和设备配备;职称管理部门在总量控制前提下,适当提高民族中、小学教师中、高级职数比例。县(市、区)政府要提高民族中、小学教师待遇,稳定教师队伍。
(二)加强少数民族特色文化保护。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进一步加强对少数民族特色文化的保护和传承扶持力度,丰富文化内涵。对已列入国家民委民族特色村寨建设的试点村,由市委农办、市财政局在统筹新农村建设精品示范村时,分阶段尽快安排,享受相关政策待遇。市财政局每年从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经费中单列30万元,作为少数民族文化的挖掘、整理、研究、保护和代表性传承人开展活动经费,支持蓝理牌坊、蓝廷珍府第、蓝氏宗祠“种玉堂”、漳浦·中国畲族博物馆(闽台馆)等的修缮与建设,市文广新局加强指导项目保护单位做好高山族拉手舞、服饰,畲家民歌等“非遗”项目,推动漳州少数民族特色文化的保护和传承。
(三)实现民族村公共医疗全覆盖。市卫生计生委牵头加强民族村医疗卫生事业建设,到2017年确保每个民族村建成1所达标卫生所,配备1名有行医资格的乡村医生,每年至少开展1次民族村村医业务技能培训。
五、增强少数民族和民族乡村经济发展“造血功能”
(一)支持民族村成立农村合作组织。按照福建省扶持农村合作组织试点工作的有关精神,由市农业局选定部分民族村开展有关试点工作,并对试点民族村成立的农村合作社组织给予一次性补助。
(二)扶持产业化经营的龙头企业。民族乡村所在的县(市)区政府要积极提供优惠政策,改善民族乡村投资环境,帮助民族乡村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引导企业到少数民族乡村开发利用特色资源,发展绿色环保经济。
(三)帮助少数民族和民族乡村发展特色生产性项目。农业、林业和科技部门要因地制宜,立足资源优势,帮助少数民族和民族乡村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发展特色产业,大力调整经济结构,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增强造血功能,以特色产业带动经济发展。市科协每年要组织相关协会与少数民族村结对子,选派技术员为少数民族乡村提供“种养加”技术的指导、培训及信息支持。市财政每年从支农资金中安排50万元扶持少数民族和民族乡村发展农业提质增效项目。
六、强化帮扶民族乡村发展工作机制
建立完善市领导挂钩民族乡,县(市、区)领导挂钩民族村制度。全面贯彻落实《中共漳州市委办公室、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市直机关第四轮挂钩帮扶民族村工作的通知》(漳委办〔2012〕136号)的要求,进一步做好挂钩帮扶民族村工作。从2015年起,市直各挂钩帮扶单位每年投入民族村的帮扶资金不少于8万元,用于扶持解决民族村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的特殊困难和突出问题;要主动协调其他市直部门,将省、市出台的扶持苏区老区发展、扶贫开发、农村饮水、农业“五新”推广、较大自然村村道硬化、一事一议、土地整理、环境保护、旅游发展、造福工程、民政福利、卫生医疗、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薄弱校改造、幼儿园建设、劳动力转移“阳光工程”、“雨露计划”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和专项资金在民族乡村落实到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每年至少一次到挂钩的民族村调研并现场办公,研究具体措施,解决实际问题;引导和推动民族乡村发挥地域优势,培植特色高效产业,形成规模效益,促进增产增收,提高农民收入。
市直各部门在制定和落实各项政策时,要充分考虑少数民族和民族乡村的实际,优先安排资金、项目,各类专项资金按扶持原中央苏区县或革命老区县的标准予以补助。市民族工作协调委员会要建立挂钩帮扶工作检查考核机制,每半年通报挂钩帮扶工作情况。
有关部门和各级政府要把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纳入本部门本地区工作规划,分解落实工作责任,认真抓好落实。加强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的监测评估和监督检查。市民族工作协调委员会牵头对本《意见》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向市政府报告,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漳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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